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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三章 一审判决是错误的

,这是不可接受的,因而归结到本案上,对于吴某的死亡,上诉到底是可接受的呢,还是不可接受的?

    当事人的主观态度不能靠我们去主观臆测,还是要用证据说话。上诉人在吴某的死亡过程中,确实是存在着不可饶恕的错误,他迟迟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导致吴某的病情加重,从而死亡,但是从上诉人最后紧急将吴某送到医院救治的情况来看,他对于吴某死亡的结果是不可接受的,如果他有着放任的心理想法,他完全可以在与吴某发生完关系后,一走了之,然后告诉我们,他当时没发现吴某有什么异常,如果这样的话,如何认定他有杀人的故意呢?上诉人一直与被害人呆在一起,正说明他没有杀人的故意,他的疏忽大意,他的反应迟钝,确实是让人感到怀疑,但是怀疑归怀疑,如果我们认定他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必须要充分的证据来证实才行,而现在我们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证据,而从逻辑上也无法认定上诉人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因而一审的判决有误,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认定他为故意杀人。”

    孟浪这样讲完后,法官听了点了点头,然后就看向郑义红,由她发表出庭检察员意见。

    郑义红此时其实也意识到一审判决的确有点问题,认定王某故意杀人有些牵强了,但事已至此,她不能临时改变原来的意见,只好说道:“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故意杀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在长达十几个小时的时间内,对被害人出现的严重病情不闻不问,直到发现被害人身体发凉,才将其送医,明显有着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因此认定他是故意杀人,符合案件事实情况,如果说他是疏忽大意,那他这个疏忽大意就到了精神不正常的地步,然而上诉人事实上是精神正常,并没有什么精神毛病,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郑义红就发表了这样的出庭意见,她讲完后,法官问孟浪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孟浪便说道:“上诉人的确没有精神问题,智力也正常,但是现场我们也看到了,上诉人身体非常肥胖,而且他刚发现问题时,被害人的情况并不严重,他刚才讲以为是两人发生关系后的反应,辩护人认为他的说法符合现场实际。

    而到了后来发现被害人大便失禁后,已经是晚上,这个时候,上诉人产生了侥幸心理,认为被害人还是没有什么太大问题,继续睡觉,这里面的确有着很大的疏忽,但他并非是见死不救,如果他有意识到被害人可能会死亡,而他也不管不问,那他不可能会留在现场,如果我们认识到一个人将要死了,正常情况下,会与他一直呆在一起吗?既然要认定他是故意杀人,那么必须要认定上诉人已经认识到吴某会死亡,然而根据吴某的受伤情况,上诉人是不可能认识到她会死亡的,所以,一审判决认定他是故意杀人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