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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历史看清朝的一起上访案件

    《清史稿》卷三百五十二·列传一百三十九《姜晟·金光悌·祖之望·韩崶[fēng]》里面,韩崶传中有一起上访案件,今天来说说,让大家见识一下满清时期的单案处理情况。

    这个案件是在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被平反的,此时,美国建国还不到50年(48年,美1776年建国),距今正好190年整(时2014年)。

    前文既然谈到了“平反”,那么,这个案件原来一定是“冤假错案”,既然如此,就从案件的原委说起:

    话说当初,清廷治下的山西榆次县有一县民,此人名叫阎思虎。这个阎思虎,应该不是什么好人。阎思虎为非作歹时,强奸了一位名叫赵二姑的妇人。案件发生后,赵二姑一方将阎思虎告官。

    当时的榆次知县是吕锡龄,他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收取了阎思虎一方的贿赂。因此,这个知县就逼迫赵二姑,让赵二姑承认这个案件不是强奸案,而是“和奸”。就是要人家承认,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这个行为,说轻了,就是所谓的“伤风败俗”,説重了,也不过是“苟合”吧。知县这样做的原因,就是和奸的惩戒要远远低于强奸,这样就可以为行贿的犯罪分子开脱。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对受害方十分不利,一是受害方的冤屈无法申诉,二是受害者的名节难以保全。知县在审讯过程中的逼迫,直接导致的严重后果,就是赵二姑气愤不过,自杀身亡,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受害人自杀之后,她的亲属预估本地诉讼的情势不妙,就进行了“京控”。所谓的“京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