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毕全功于一役”,步子太大,结果扯淡。
后世里先进的税制很多,但是绝对不可能放到现在来施行。可以作为大唐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但是却绝不能够直接拿来用。
现阶段,最为适合大唐现阶段使用的税制,应该是先是《两税法》,进而过度到“一条鞭法”。至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而诞生的摊丁入亩,它虽然增加的国家的收入,但是却更加强了封建集权,夏鸿升暂时不予考虑。因为夏鸿升希望在大唐通过了两税法阶段,到达了一条鞭法的时候,就可以出现资本主义萌芽。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但是,两税法作为一种封建的税收制度依然有其封建性和局限性。
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之原则,此其一。货币的不发达,导致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的时候,因政府征钱,而市面上钱币却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此其二。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反而更多了,此其三。
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当时的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不过,既然夏鸿升已经知道这些缺点,那么就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当下大唐的实际条件,而去粗取精,顺利实施。
想了一想,夏鸿升觉得这是一个提出来两税法的好机会。于是对李世民说道:“陛下,要想使国家富裕,单单依靠农业和土地是不行的,太过单一了。”
“哦?”李世民扬了扬眉头,看向了夏鸿升,说到:“那夏卿觉得,如何才能使国家富裕呢?”(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