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舶带刀是李宾言搞出来的潜规则,这个规则是当初密州市舶司的无奈之举。
现在李宾言想要将港口之内,不得张弓填药,改为大明海内,不得张弓填药。
“陛下,大明水师已经有二十艘战座船,明年这个时候,又会有两千料福船七艘,战座船四十余艘下海,陛下,应该让商贾们习惯安静的大明海域了。”李宾言认为到时候了。
而朱祁钰认真琢磨了许久说道:“不够,实在是他少了,朕当初在南衙的时候,问过徐承宗,当初永乐年间,一千三百多所巡检司,有超过万艘巡江、巡检、战座船。”
“即便如此,当初也未曾禁止张弓。”
“不妥,万里海塘也是大明海,依旧不安稳。”
南洋、万里海塘都是南海的别称,大明朝在琉球列岛有了战座船和巡检司,可是南洋呢?
鸡笼岛以北,大股倭寇和海盗被平定,可依旧不是很太平,南洋就更不太平。
而且,几十条船,等于没有船!
哪里有什么海疆安全的说法?
李宾言这才意识到自己这话说的有点问题。
万里海塘也是大明海域,彭遂四处立碑,不就是为了确界吗?
宽泛的让所有商贾不得在大明海域内不得张弓填药,是一刀切的懒政,需要进行区别对待。
朱祁钰摇头说道:“还是离港之后,允许张弓填药,以防万一。”
“海盗很猖獗啊,无论海商忠诚与否,都是朕的臣工万民,朕不能让他们在大海上,陷入违反大明律法和保护自身的矛盾之中。”
朱祁钰之所以如此决定,是因为即便是到了后世,有一定的国际秩序的时候,多少海船还被各种海盗骚扰?又诞生了多少安保公司?
朱祁钰可不认为现在海面上是太平的,即便是李宾言认为大明海域已经处于高安区,可是朱祁钰却不这么认为。
“可是陛下,海商势大,名义为商,实际为匪,在海上横行无忌,海船倾覆之后,更是无从查起。”李宾言眉头皱成了山字形。
海商可不是什么善与之辈,他们在海上百无禁忌,名为商实为匪,如此日久,到时候,倭患又起。
“再有五年时间,再议此事吧。”朱祁钰认真考虑之后,依旧不肯听从李宾言的想法。
正因为有人不老老实实的当商贾,在海上劫道,朱祁钰才不肯下这道禁令。
再给大明五年的时间,至少得有上千艘的战座船,有数百艘的宝船之后,再讨论这个问题才合适。
归根到底,还是船太少了。
李宾言认真的琢磨了下,才开口说道:“陛下英明。”
他理解了陛下的想法,即便是海商们不那么忠诚,但是陛下还是把他们当成大明的人。
“朕知道你和李贤都深受势要豪右之迫害,对他们恨之入骨,朕可以理解,可是朕以为,他们在没有入罪之前,是大明人。”朱祁钰说的是法学的基本属性,审慎。
大明律有云:强盗及万恶访犯,新犯死罪,皆三推六问,情真罪当,始上长枷监候。
司法审慎,是中原王朝自周始至今的一种重要的人文精神。
《尚书》曰: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如果犯了错,不应该由为上者主观的认定有罪,而是审问、查找证据,反复查补之后,确实有罪,才应该处罚。
这是司法审慎的基本态度。
即便是在春秋战国时候,法家追求的大同世界,是一个用法治国,一切一断于法的世界。
但是法家依旧反对有罪推定。
法家的思想集中在了法、势、术、刑、罚、赏、利、公、私、耕、战等内容上,但是无论从哪一点看,法家的任何人都不支持任何的有罪推定。
死刑,也在唐朝之后形成了完善的三复奏的流程,就是为了防止不可挽回的司法悲剧的发生。
在历史上总有些冤案让人扼腕痛惜。
比如南宋初年的赵构杀岳飞的大案之中,秦桧为相十三载,都没有给岳飞编出来一个合适的罪名来,最后只能以莫须有三个字定调。
秦桧查抄了岳飞的府邸,发现了岳飞的甲胄,就想以私藏甲胄定罪。
可是那件甲胄之上,伤痕累累,是御赐之物。
秦法,毫无疑问是法家的代表,当年始皇帝收天下刀兵铸十二金人。
百代皆秦法,并无什么本质的不同,都说始皇帝收天下刀兵,可哪朝哪代都是禁止私藏强弩、甲胄?
嘴上说的不要,可是身体力行的时候,还是很诚实。
私藏一具甲胄、强弩流放三千里,私藏三具甲胄、强弩杀无赦籍家,家属流放。
若是樵夫,带刀劈柴,很合理。
若是猎户,带弓打猎,很合理。
可是私藏甲胄,意欲何为呢?所以,私藏甲胄,往往等同于造反。
朱祁钰接着说道:“前段时间四川成都府眉州发生了一件事,一个叫王耳的乡农,被怀疑偷了一头牛,在眉州知州的严刑拷打之下,屈打成招,惨遭冤狱。”
“这头儿知州刚判了流放,那头儿,那头牛自己回来了。”
“结果这个眉州知州为了防止被有司考成,更怕屈打被发现,就把这头牛私自打死,坐罪王耳,最终酿成了赭衣半道,群盗满山。”
赭衣,就是囚徒的赤土色衣服,冤狱越来越多,囚犯最后逃跑,到了山上当了群寇。
“后来这王耳跑了,这知州被王耳杀死在了家中,有司前往查补,才知道了这其中详情。”
这个案子里,知州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百姓落草为寇,惶惶不可终日。
四川总兵官方瑛前去平定群寇,查补之后,才只能徒叹奈何,方瑛将王耳押解入京。
事实清楚,王耳也认罪了。
可是所有事,都是因为司法不慎,引发彻头彻尾的悲剧。
但是朱祁钰话锋一转,继续说道:“审慎是必然的,但是也不能变成前宋那般模样,重入轻出,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那就失去了司法的独立性。”
整个宋代司法,都坚持“重入罪,轻出罪”的传统,不慎放跑了罪犯,不是天大的问题,无辜者蒙冤入狱,才被视为天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