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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章 罪与罚

    济水河下游的定陶,已经成了一座臭城,董宣在这进行的屠杀,导致上万赤眉俘虏丧命,一直到马援部抵达,尸骸都尚未处置完毕。

    而董宣收到第五伦诏令,沿着济水往上游走,越往西,臭味就越轻,然而即便离开定陶上百里,他在自己的旧衣裳上嗅一嗅,仿佛仍能闻到恶臭!

    这不是更换几件衣裳,多沐浴几次就能洗去的,罪恶烙在身上,难以磨灭,将伴随董宣一生。

    随着战争结束,赤眉残部往东、南流窜,河济的秩序在慢慢恢复,尤其是济阳县城周边就更加好了。魏军的部队控制各个乡里亭舍,清除趁乱打劫的贼寇,着手恢复驿置。甚至还有黑衣官吏重新组织生产,春耕耽搁了几天,但现在抢种,秋后还能有些收获,万万不能再错过。

    但逃跑的流民可没那么容易收拢回来,他们已经被没完没了的战乱弄怕了,宁可躲在山林里躲几年,日子是苦了些,但好在没赋税徭役,无非是将新生儿统统溺死,以保证成年人活下去,活到世道太平罢了。

    于是乎,那些被王莽划成“野人”的赤眉义子义女,倒也不像依然心存反抗的赤眉“国人”一般被严密控制,他们已经被解开了绳索,在魏兵监督下,给撂荒的土地重新开垦,然后撒上粟种。

    如果那一万俘虏没有被董宣处死,应该也会如此吧?

    董宣站在田埂边看了很久,而后便进入了济阳宫,谒见皇帝陛下。

    这亦是董宣第一次见第五伦,与盖延横竖都没看出第五伦“英雄”何在不同,董宣对第五伦印象却极好。济阳周边的秩序恢复、济阳宫内的维持简约,没有过多繁杂礼仪装饰,无不暗暗显露出皇帝务实不乐虚的性格。

    “董少平。”

    第五伦只道:“卿受诏来此,却不着官服、印绶,为何?”

    董宣面无表情地回答:“臣如今是待罪之身,自当如此。”

    第五伦问道:“那且说说,汝何罪?”

    董宣却道:“太守二千石犯罪,若兖州牧在,则兖州牧定罪,如今兖州牧缺,则该交由廷尉来断,不该由罪臣本人置喙。”

    第五伦笑道:“廷尉丞随驾而行,对你的断罪早已有结论,只是听你一说。”

    董宣再拜:“其罪一,残贼多滥。”

    魏国的法律不可能凭空创造,很大程度上是延续汉、新,源头则追溯到秦律去了。在法律里,贼寇也是受保护的对象,俘虏与之相似,若是官吏办案时不分青红皂白,杀戮太重,超过了犯人该受的刑罚,亦是罪过。

    比如汉成帝时,有一位酷吏尹赏,去江夏郡做太守,因为“捕格江贼及所诛吏民甚多”,犯了残贼罪,被免职。

    没错,对残贼罪的处罚,就是免职,这也是董宣自去官服印绶的原因。

    直到出了这么大的事后,第五伦才注意到这条律令的漏洞:残贼罪太简略,甚至没有按照滥杀数量的量刑标准。

    这是有历史缘由的,与“残贼”相反的一个罪名,则是纵囚,也就是故意减轻罪犯处罚,在律令上,纵囚则与贼人同罪!一个官吏若是背上这罪名,极可能丢性命的!

    如此一来,残贼顶天免官,纵囚却可能掉脑袋,那肯定将罪往重判啊。

    第五伦对此反思:“汉文帝虽去除肉刑,但律法依然严苛。上下相驱,以刻为明,严酷者获得公名,判案平缓者却有后患。这亦是造就汉时酷吏过多,对待平民百姓处置过于酷烈的原因?”

    第五伦遂有意加大对“残贼”行为的处罚,好歹划个红线。不过这都是后话,董宣犯法在修律之前,还是得按原来的判。第五伦虽然搞过弄死渭北诸多豪强的冤假错案,但在对待自己颁布的法律时,还是颇为严肃的,绝不会因为个人情绪、喜好就带头破坏。

    虽然是落后的封建法律,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但有法,总比没法强啊。

    而堂下,董宣继续自陈其罪道:“其罪二,无令擅为。”

    “陛下去年刚颁布了战时律令,若非两军交战,斩贼、俘百人以上,当禀于将军,千人以上,禀于天子。百人以下,太守二千石及偏将军方能自决,若有尚方斩马剑在,亦可自决。”

    “定陶处决俘虏多达一万一千零五百三十六人,而臣既未能禀报马国尉,又不曾报于陛下决断,且无御赐宝剑在身,乃先斩后奏,此为大罪也。”

    第五伦反问:“那此罪当如何处置?”

    董宣道:“魏律上承汉、新两代,有矫制之罪,又分为矫制大害、矫制害、矫制不害三级。”

    “其中,矫制大害,当判腰斩。”

    “矫制有害,当判弃市。”

    “矫制不害,罚金四斤。”汉初才四两,这已经是汉武时加码后的罚款了。

    “无令擅为,比起矫制罪弱一级,刑罚也减一级。至于臣所为,造成是大害,还是有害、无害?就不该由臣来决断了。”

    董宣的业务确实很熟,这些罪名,这实际上是从造成的客观后果来判定它的程度。

    毕竟汉臣动辄矫制,尤其是出使外国的使者们,从常惠到冯奉世、陈汤,动不动就矫制干掉一个西域国王,或者发动一场战争。至于事后会不会受惩罚,主要看你是否打赢,这是第五霸在世时,曾对第五伦津津乐道的事。

    而以这次的事来论,董宣擅自杀俘,综合河济战局来看,并未对局面造成损害,甚至让定陶守军腾出手来,阻拦赤眉军偏师进入战场,让第五伦能从容歼灭樊崇主力,反而有功。

    不过按照“擅矫诏命,虽有功劳不加赏也”的原则,仍不当赏。

    所以廷尉丞对董宣的判断如下:残贼过重,革除职务,又以“擅命不害”,罚金二斤,相当于两个金饼。

    第五伦道:“马国尉为汝分罪,自陈他把上万尚未收服的俘虏留在定陶,是极大失误,这次残贼杀俘之事,他也要承担一半责任。”

    马援本想以自己削户为代价,让董宣保住官职,但第五伦却没答应。

    “国尉要替汝交一半的罚金,董少平,且将剩下一斤黄金,给廷尉署缴了,然后,就能以庶人身份,回家去了。”

    一万人失去性命,而董宣失去的只是官职和金子,确实不对等,但这就是律法。

    本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