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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思维保护法

生命,在他们看来这个目标和行为正义得紧。

    有些道理不是看道理本身是否正确,而是看这些道理规则能不能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场合注入到思维里。

    一旦注入了,就不管逻辑正确与否,而是从生物性上就决定了人类的选择取向。

    思维里带有死循环的人,无法跟他讲道理,也不能以逻辑来分析,人这台“运算器”的架构决定了他的思想。

    这也是楚门提议的动因所在,只有在一个生命诞生时就给他们设好防护体系,才有可能防止外力对他的思维逻辑进行侵袭。

    与那些幕后黑手们角力,不看谁的办法更好更正确,而是看谁能有效地占据众生的思维。

    一回到忆沟基地,楚门便将定立电子逻辑生命体的权益法案当成了头等大事来执行,他也意识到,往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阿咩国乃至整个北羊洲,电子生命才是主流。

    或许是因为末日生存狂的知识素养普遍比较高的原因,这一项法案也引起了他们的重视,基地内的民众,上至白发翁媪,下至黄口小儿都参与了这项法案的讨论。

    大家在理解清楚了梅哲仁的论述后还形成了一个共识,思想不能以对错成熟论,而应该保持其开放性。

    好的思想体系,必须能容纳新信息的注入,然后与整体思维进行比对融合,不能融合者才会被排斥,这就从一个生命的权益角度,避免了思维被圈占。

    断点可以不断地修补,死循环不见容于整体性会被拒绝。

    这一点甚至被他们推广到普通人类身上,保证人类的思维不被觊觎污染也是保证其最基本的权益。

    梅哲仁将忆沟基地的讨论扩大了出去,顿时在整个人共体都引发了大讨论。

    因为这个议题不但新颖,而且关键。

    所有的地下基地,现有武装力量的主体都是仿生体,尤其是获得量子化进阶的仿生体,这些量子生命的安全性和立场,直接决定了人类的成败。

    这就是一个基本盘呐,再怎么重视也不为过。

    前时还忽略了,现在被忆沟基地挑起来大家才意识到,对啊,自己的分体该不该有权益,会不会有自主的思维?

    如果自主思维取得了仿生体的主导权,他以后还会不会无条件服从自己的命令?

    这比机器人三定律还绕,因为仿生体的自主思维根本就无法用机器人三定律这个筐来装。

    其实别说机器人三定律,仿生体诞生以来,人类压根就没有从这上面制定过完善的法规。

    因为当时没有人意识到,诞生自主思维的仿生体就不再是一个机器人,而是进化成一个活生生的人了。

    机器人三定律是针对逻辑程序而言的,诞生自主思维的仿生体不再只是一段程序了,根本无法用僵硬的逻辑框架来要求他。

    思维中的模糊计算部分,本就与所谓的三定律完全不符,它是非线性的,就如同不能用一个笼子去关一堆微生物或者细菌。

    体现在作战中,指挥官能不能在明知是必死的情况下,要求麾下的士兵一定要往前冲?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一个政府或者军事组织敢制定相应的条例,哪怕是敢死队,也得让人自愿抽签。

    不要认为这是走过场,这是一个使命是否正义的基本前提,违背这一点,从未有人能成功过。

    机器人是没有人权的,但仿生体已经脱离了单纯的机器范畴,里面的思维是有自主性的。

    不解决这个问题,那么以后人类社会的结构性根基就松动了,在面临生死攸关的危机时,凭何而战?

    很多法律专家投入了进来,社会研究学者也不甘人后,接着科学家们也投入了进来,最后地下基地的执政机构干脆就放开了,全民参与。

    这个大讨论,把北斗的数据链都全占用了,不但打开了头脑风暴的键盘侠队员,连分身的量子位也全都投入其中。

    这是决定人类社会未来方向的十字路口,必须把路给认清了走对了才行。

    到了这时人们才发现,这里面涉及的问题可不像是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比那复杂得多,甚至会带来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结构的改变。

    思维的问题,联系着人权问题、财产问题、社会组织架构等等一系列的相关项。

    认同自主思维是一个人,就得给他相应的人权,同时他存身的仿生体又是财产,而他所处的社会的公民权也须予以确认。

    最后,还有道德层面的基本规范,这比规范法律上的权限还要困难,涉及更繁杂的伦理。

    最简单一点,再出现两个类似于梅哲仁与马姿楠的量子生命,他们谈恋爱了组成家庭了想生孩子了怎么办?

    又或者像梅远智和卡琳娜那样的一个生物人和一个是量子人的关系如何处理。

    不要认为它不重要,丢了一根钉子就导致整个人类社会动荡的事情,是完全可能发生的。

    讨论来讨论去大家发现,这个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定义清楚,只能给出一个暂时的框架。

    但这个框架必须马上确立,可以后续修补,但不能没有,它决定了人类能不能打赢这场保卫家园的战争。

    这个基本框架也包含了三条。

    第一点,确立自主思维作为人类思维的完整性,其有合法处理其身的权力。

    第二点,思维复制须经主体授权,一经授权,复制体与原思维不具从属关系。

    第三点,主体有监护的义务,须保证复制体的生存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这三点保证了思维主体的独立性不受侵犯,并确认了思维的权益分割,同时定义了思维体的生存权,复制者必须意识到,复制思维附带的权益权转移以及责任。

    照进现实就是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复制一个电子人,就等同于向他赠送了存身的仿生体,而且还须对其负责并合法引导。

    同时复制者还得保证被复制的思维的基本权益,比如生存环境、受教育等,被复制者犯了错,还得厘清复制者的责任。

    这三条构成了后来著名的水蓝人权法案,并融入了人类的定义中,成为水蓝生物权益法案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