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焦点就在于,证明双方存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因为双方证据都不是很足,胜诉与败诉,就看谁负举证责任了,如果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而它举证不能,那么他就败诉。
而如果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那么他要是举证不能的话,那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了。
法官总结了案件的焦点,就让双方围绕这个问题进行辩论。
孟浪先说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认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告第一天去被告处上班,不可能拥有与被告正式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卡,公司职工胸牌等能证明是公司职工的证据,而被告也承认原告是在被告处发生的事故,因而除非有反证,证明原告不是被告的职工,否则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原告在被告处发生事故,当时是在面试,是让原告炒几个菜尝尝,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们要负有举证责任,现在他们没提交相关证据,就说明不是在面试,而是原告所说的正式用工,因而原告认为,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所说的情况为实,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孟浪一说完,被告律师马上说道:“被告认为,这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应当适用举证倒置原则,正像刚才原告律师所说,谁主张谁举证,现在原告主张是存在劳动关系,就应当负有举证的责任,现在举证不能,自然就没法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我们提出是面试,只是反驳他而已,不需要提交证据,关键是他有没有提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这个举证责任应当是原告的,而不是被告的。”
被告律师说的是理直气壮,似乎是胜券在握,孟浪听了,抿起嘴唇想了想,反击道:“原告刚才讲了,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告无法提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并非举证不能,而是无法举证,举证不能,我要承担败诉责任,但是无法举证是一种客观存在,你总不能让我拿出一个不存在的东西来举证,原告第一天去上班,不可能拥有那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现在的证据是,原告是在被告处受的伤,原告在被告处,要么是在工作,要么就跟被告所说的那样是在面试,如果证明是面试,那自然就排除了用工可能,同样如果证明不了是在面试,那么就是在用工,举证责任应当在被告处,无论被告如何去否认这个事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在面试,就应当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孟浪说完这些话之后,被告律师又想再说什么,法官却是制止了他,说道:“你们双方的意见本庭都已经记录在案,法庭辩论就到这儿吧,会后可以提交书面代理词。”
被告律师看上去似乎意犹未尽,孟浪见了,真想狠狠地怼他们一怼,这个案子真的是不好确定会不会胜诉,有些案子总是会让人觉得无法把握,这就是其中之一。
等到散庭的时候,牛昭的同学情绪不是太高,因为他觉得案子不一定